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通知
方式为:书面送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
的10日内。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会议通知应载明会
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董事会表决采用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可由(1)董事长提出;(2)副董事长
提出;(3)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4)审计委员会提出;
(5)总经理提出;(6)1/2以上独立董事提出;(7)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出。所有提案必须言简意赅、一事一议。项目投资类
提案须附可行性报告,所有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整理,做出预
案后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二条 全体董事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和
作出的决议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董事会会议的所有文件在会议
结束时由董事会秘书收回。
第十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