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21:06: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
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明确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进行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公司将给予
批评、警告处理;如因此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副经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信测标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