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
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
责的同时,依法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两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成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条件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检查部,审计检查部除担负《内部审计制度》
确定的各项职责外,还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
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审计委员会有权直接调查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经营活动,可要求公司财务、
内审、法务等部门提供专项报告,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的,应当包含审计委员会关于公
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公告中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计划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
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充
分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资料,及时答复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
询,并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进行审议所需的其他信息、数据和资料。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
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深交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检查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审计
委员会成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
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审计委员
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
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在
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职权自动终止,其未
完结事项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处理。原监事会档案资料应于30日内移交审计委员会
归档。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