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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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需要董事会
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追责形式;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
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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