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或临时报告,并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
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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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
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提供
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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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研究决定,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报董事长确认;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
下属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
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
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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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
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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