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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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
情形。
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名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 8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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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 39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行权期 241.4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为 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