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升股份: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2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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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为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准智能”或“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为准智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
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
  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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