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
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专门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应不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
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1-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
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
-2-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
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公布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3-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
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4-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