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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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1 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召集人由董事
会任命。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其他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
上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
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
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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