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
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以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管理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理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如下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
用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
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含20%)以
上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
资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
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
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
第二十三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
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6个月(不含)以上时,有关部门应及
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定
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
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项目责任单位
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
变更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在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前,任何
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财务部应当每月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对项目
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四)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
度等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
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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