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18: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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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3-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4-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指明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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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进行。
                  -6-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会上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
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三)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会议案进行,语
言要言简意赅。
  (四)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
报告。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票。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8-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9-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
决议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应形成书面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
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或者名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0-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
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
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经理层具体承办。
               第七章 附则
                  -11-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修订,致使本规则的内容
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本规
则的修订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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