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函為重要文件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之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交 易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連 同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之 銀 行、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ZMJ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創智領(鄭州)工業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碼:00564)
變 更 公 司 英 文 名 稱、英 文 證 券 簡 稱、修 訂 公 司 章 程
調 整 為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方 案
及
本 公 司 謹 定 於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下 午 二 時 正 於 中 國 河 南 自 貿 試 驗 區 鄭 州 片
區(經 開)第 九 大 街 167 號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議 室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會。召 開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EGM-1 至 EGM-3 頁。
臨 時 股 東 會 適 用 之 股 東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隨 附 於 本 通 函,並 登 載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www.zmj.com)。擬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之
股 東,請 按 照 股 東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股 東 代 表 委 任 表 格,並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交 回。填 妥 及 交 回 股 東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 事 會 函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i–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否 則 下 列 詞 匯 具 以 下 涵 義:
「公 司 章 程」 指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 公 司」或「公 司」 指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股 份 代 碼:
「《公 司 法》」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於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下 午 二 時
正 假 座 中 國 河 南 自 貿 試 驗 區 鄭 州 片 區(經 開)
第 九 大 街 167 號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議 室 召 開 的 2025 年 第 三 次 臨
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該 等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碼:00564),以 港 幣 認 購
「H 股 股 東」 指 持有H股之股東
「港 幣」 指 港 元,香 港 的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1–
釋 義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通 函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台 灣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之 股 份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2–
董事會函件
ZMJ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創智領(鄭州)工業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碼:00564)
董事會成員 註冊辦事處
執 行 董 事: 中國
焦承堯先生 河南自貿試驗區
賈浩先生 鄭 州 片 區(經 開)
孟賀超先生 第 九 大 街 167 號
李開順先生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非 執 行 董 事: 香港灣仔
崔凱先生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大 新 金 融 中 心 40 樓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程驚雷先生
季豐先生
方遠先生
姚艶秋女士
敬 啟 者:
變 更 公 司 英 文 名 稱、英 文 證 券 簡 稱、修 訂 公 司 章 程
調 整 為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方 案
及
–3–
董事會函件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 下 發 出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知 並 提 供( 其 中 包 括 )其 他 資 料,
使 閣下能夠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就將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的以下決議案作出
投 票:
案
變 更 公 司 英 文 名 稱、英 文 證 券 簡 稱、修 訂 公 司 章 程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6 月 17 日、2025 年 7 月 7 日、2025
年 8 月 7 日 及 2025 年 8 月 28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2025 年 5 月 29 日 的 通 函,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本 公 司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及 證 券 簡 稱。
為 進 一 步 理 順 本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和 本 集 團 與 下 屬 企 業 品 牌 形 象,本 公 司 擬
將 英 文 名 由「ZMJ Group Company Limited」變 更 為「ZCZL Industrial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將 英 文 證 券 簡 稱 由「ZMJ」變 更 為「ZCZL」,並 相 應 修 訂
公 司 章 程。本 公 司 的 中 文 名 稱 則 維 持 不 變 仍 為「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次 變 更 完 成 後,本 公 司 中 英 文 名 稱 及 簡 稱 將 不 再 保 留「鄭 煤 機」
或「ZMJ」字 樣,「鄭 煤 機」及「ZMJ」品 牌 由 本 公 司 全 資 子 公 司「鄭 州 煤 礦 機 械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完 整 承 繼 並 持 續 專 注 運 營。
本 次 公 司 章 程 擬 修 訂 的 條 款 如 下:
原公司章程內容 修訂後公司章程內容
第四條 公 司 註 冊 名 稱: 第四條 公 司 註 冊 名 稱:
中 文 名 稱: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中 文 名 稱: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稱: ZMJ Group Company 英 文 名 稱: ZCZL Industrial Technology
Limited Group Company Limited
除 對 上 述 條 款 修 訂 外,公 司 章 程 英 文 版 本 中 的 本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將 全 部 修 改
為「ZCZL Industrial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本 公 司 的 中 文 名 稱 則 維
持 不 變 仍 為「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免 疑 義,本 議 案 經 本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即 生 效,而 無 需 另 行 經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4–
董事會函件
調 整 為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方 案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5 年 6 月 5 日 召 開 第 六 屆 董 事 會 第 十 三 次 會
議、2024 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審 議 通 過 了《關 於 為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的 議 案》,同 意 公 司 為 採 取 融 資 租 賃 方 式 或 買 方 信 貸 方 式 採 購 公 司
產 品 的 非 關 聯 方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決 議 有 效 期 內
任 一 時 點,尚 在 保 證 期 間 的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累 計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20 億 元。
根 據 公 司 煤 機 業 務 重 組 實 施 情 況,為 促 進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產 品 銷 售,加 快 貨
款 回 收,公 司 擬 調 整 為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的 方 案,
現 將 具 體 情 況 報 告 如 下:
(一) 擔 保 方 案 調 整 的 原 因
根 據 公 司 第 六 屆 董 事 會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決 議,公 司 對 煤 機 業 務 實 施 重 組,
將 公 司 煤 機 業 務 相 關 資 產(含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的 煤 機 板 塊 相 關 子 公 司 股 權)、
負 債、業 務、人 員 整 體 劃 入 全 資 子 公 司 鄭 煤 機 智 鼎 液 壓 有 限 公 司(已 更 名 為「鄭
州 煤 礦 機 械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鄭 煤 機 有 限」),公 司 煤 機 產 品 的 銷 售 主 體
將 由 公 司 變 更 為 全 資 子 公 司 鄭 煤 機 有 限。被 擔 保 方 將 進 一 步 包 含 採 購 公 司「子
公 司」產 品 的 非 關 聯 方 客 戶,不 僅 限 於 採 購「公 司」產 品 的 客 戶;擔 保 方 將 進
一 步 包 含 公 司 子 公 司 鄭 煤 機 有 限。
為 加 快 已 銷 售 產 品 貨 款 的 回 收,經 與 相 關 融 資 租 賃 公 司、已 採 購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產 品 的 客 戶 協 商,部 分 客 戶 擬 將 其 採 購 的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產 品 與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開 展 融 資 租 賃 售 後 回 租 業 務,客 戶 融 資 所 得 資 金 將 用 於 支 付 欠
付 的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產 品 貨 款,融 資 租 賃 公 司 依 照 約 定 向 客 戶 收 取 租 金 及 利
息。公 司 擬 為 該 類 型 客 戶 提 供 回 購 擔 保,若 客 戶 不 能 如 期 履 約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付 款,公 司 將 根 據 相 關 協 議 約 定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提 供 回 購 擔 保。被 擔
保 方 將 進 一 步 包 含「已 採 購」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產 品 的 非 關 聯 方 客 戶,不 僅 限 於
未 來 新 簽 署 訂 單 的 客 戶。
–5–
董事會函件
(二) 調 整 後 的 擔 保 方 案 內 容
(1) 業務說明
為 促 進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產 品 銷 售,加 快 貨 款 回 收,公 司 及 相 關 子 公
司 因 業 務 發 展 需 要,擬 與 具 有 相 應 業 務 資 質 的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或 銀 行(以
下 統 稱「金 融 機 構」)合 作,由 金 融 機 構 為 部 分 信 譽 良 好、經 金 融 機 構 審
核符合融資條件且與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的採購公司及子公
司 產 品 的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業 務 或 買 方 信 貸 業 務,若 客 戶 不 能 如 期 履
約 向 金 融 機 構 付 款,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將 根 據 相 關 協 議 約 定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提 供 回 購 擔 保 或 為 銀 行 提 供 保 證 擔 保。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將 要 求 客 戶 或
客戶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或子公司承擔的擔保責任提供必要的反擔保
措 施。
(2) 擔保額度
公司或子公司擬為採取融資租賃方式採購公司及子公司產品的
非 關 聯 方 客 戶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提 供 回 購 擔 保,或 為 採 取 銀 行 信 貸 授 信
方 式 採 購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產 品 的 非 關 聯 方 客 戶 向 銀 行 提 供 保 證 擔 保,決
議 有 效 期 內 任 一 時 點,尚 在 保 證 期 間 的 擔 保 額 累 計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20 億
元。該 擔 保 額 度 至 公 司 2025 年 年 度 股 東 會 召 開 日 期 間 有 效。
(3) 擔保對象
本次審議的擔保事項是為採購使用公司或子公司產品的客戶提
供 的 擔 保,被 擔 保 人 應 為 信 譽 良 好、經 第 三 方 金 融 機 構 審 核 符 合 融 資
條件且與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的採取融資租賃方式或買方信
貸 方 式 採 購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產 品 的 客 戶。
–6–
董事會函件
(4) 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本次審議的擔保事項是為採購公司或子公司產品的客戶提供的
擔 保,相 關 擔 保 協 議 尚 未 簽 署。未 來 擬 簽 署 的 擔 保 協 議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擬 為 客 戶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融 資 提 供 回 購 擔 保,或 為
客 戶 向 銀 行 融 資 提 供 保 證 擔 保;若 客 戶 不 能 如 期 履 約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或 銀 行 付 款,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將 根 據 相 關 協 議 約 定 向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提 供
回 購 擔 保,或 向 銀 行 提 供 保 證 擔 保。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將 要 求 客 戶 或 客 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就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承 擔 的 擔 保 責 任 提 供 必 要 的 反 擔 保 措 施。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融 資 租 賃 業 務、買 方 信 貸 業 務 總 擔 保 額 度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20 億 元;擔 保 額 度 至 公 司 2025 年 年 度 股 東 會 召 開 日 期 間 有 效。
(5) 實施方式
本 議 案 經 公 司 董 事 會、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後,授 權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經
營管理層對發生的具體擔保事項根據需要與金融機構簽訂相關擔保協
議,公 司 財 務 部 門 跟 蹤 監 督 擔 保 額 度 的 具 體 執 行 情 況。在 上 述 額 度 及
期 限 內 發 生 的 具 體 擔 保 事 項,公 司 不 再 另 行 召 開 董 事 會 或 股 東 會 審 議
具 體 擔 保 事 宜。
(6) 擔保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公司或子公司為部分客戶提供融資租賃回購擔保或買方信貸保
證 擔 保,若 出 現 客 戶 違 約 情 形,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將 面 臨 承 擔 擔 保 責 任 的
訴 訟 及 損 失 風 險。為 防 止 或 減 少 此 類 風 險 的 發 生,降 低 風 險 損 害 後 果,
公 司 採 取 的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主 要 如 下: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客 戶 資 信 狀 況,必 要 情 況 下 對 客 戶 開 展
現 場 盡 調 走 訪,對 客 戶 整 體 資 信 狀 況 評 估 後,將 資 信 優 良
的 客 戶 資 料 提 交 給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或 銀 行,並 在 審 核 合 格 後
簽 署 相 關 協 議。
–7–
董事會函件
動 態 跟 蹤 客 戶 的 償 債 能 力 及 其 變 化 情 況。
時,由 客 戶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與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或 銀 行 也 簽
訂 擔 保 合 同。在 客 戶 出 現 違 約 情 形 時,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或 銀
行 可 直 接 要 求 客 戶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承 擔 擔 保 責 任,進 而
降 低 公 司 的 擔 保 責 任,亦 能 增 加 公 司 承 擔 擔 保 責 任 後 的 追
償 範 圍。
任 提 供 必 要 的 反 擔 保 措 施,確 保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承 擔 擔 保 責
任 後 的 追 償 效 果。
以 約 定,只 有 在 客 戶 出 現 違 約 情 形 特 定 期 限 後,若 客 戶 仍
無 法 償 還 債 務,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才 承 擔 擔 保 責 任。
(三) 累 計 擔 保 數 量 及 逾 期 擔 保 的 數 量
截 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 公 司 及 下 屬 子 公 司 對 外 擔 保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元,佔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經 審 計 淨 資 產 的 1.91%;因 買 方 信 貸 業 務 為 客 戶 提 供 保
證 擔 保 額 為 人 民 幣 5,777.78 萬 元,佔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經 審 計 淨 資 產 的 0.26%。公
司 無 逾 期 擔 保 情 況。
–8–
董事會函件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本 公 司 將 於 2025 年 9 月 23 日(星 期 二)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
(包 括 首 尾 兩
天)暫 停 辦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在 此 期 間 將 暫 停 股 份 過 戶。凡 於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H 股 股 東 均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擬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但 尚 未 登 記 之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請 於 2025 年 9 月 22 日(星 期 一)下 午 4 時 30
分 或 之 前 將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的H股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鋪。
於臨時股東會投票表決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 規 定,除 主 席 以 誠 實 信 用 的 原 則 作 出 決 定,容 許
純 粹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決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臨 時 股 東 會 主 席 將 根 據 公 司 章 程 的 規
定,就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每 一 項 決 議 案 要 求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據 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概 無 股 東 須 就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於 投 票 表 決 時,每 名 親 自 出 席 的 股 東 或 委 任 代 表(倘 股 東 為 法 團,則 其 正 式
授 權 代 表)可 就 股 東 名 冊 內 以 其 名 義 登 記 的 每 股 股 份 投 一 票。根 據 公 司 章 程,有
兩 票 或 兩 票 以 上 的 股 東(包 括 股 東 委 任 代 表)不 必 把 所 有 表 決 權 全 部 投 贊 成 或 者
反 對 票。
–9–
董事會函件
推薦建議
董 事 會 認 為 上 述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因 此,董 事 會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載 之 將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提 呈 的 相 關 決 議 案。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長
焦承堯
– 10 –
ZMJ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創智領(鄭州)工業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碼:00564)
茲 通 告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或「公 司」)謹
定 於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下 午 二 時 正 於 中 國 河 南 自 貿 試 驗 區 鄭 州 片 區(經 開)
第 九 大 街 167 號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議 室 召 開 2025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臨 時 股 東 會」),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特別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案
– EGM-1 –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 確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 名 單,本 公 司 將 於 2025 年 9
月 23 日(星 期 二)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
(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凡 於 2025 年 9 月 26 日(星 期 五)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均 有
權 出 席 是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如 欲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H 股
股 東,須 於 2025 年 9 月 22 日(星 期 一)下 午 4 時 30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H 股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鋪)。
承董事會命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長
焦承堯
中 國,鄭 州,2025 年 9 月 8 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焦 承 堯 先 生、賈 浩 先 生、孟 賀 超 先 生 及
李 開 順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崔 凱 先 生;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程 驚 雷 先 生、季 豐 先 生、
方 遠 先 生 及 姚 艶 秋 女 士。
註:
(1)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的 各 項 議 案,均 會 按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的 規 定,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表 決 結 果 將 會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登 載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www.zmj.com)。
(2) 凡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均 可 委 派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代 其 出 席 會
議 及 投 票。受 委 任 代 表 無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如 委 派 的 代 表 多 於 一 人,委 派 代 表 時 應
註 明 每 名 受 託 人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數 目 及 類 別。
(3) 股 東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委 任 代 表,由 股 東 簽 署 或 由 其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如 股 東 為 公 司,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應 加 蓋 公 司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簽 署。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股 東 的 代 理 人 簽 署,則 授 權 此 代 理 人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必 須 經 公 證。H 股 股 東 必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將 上 述 文 件 送 達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方 為 有 效。本 公 司 股 東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屆 時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大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而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將
視 為 失 效。
– EGM-2 –
(4) 股 東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時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5) 如 股 東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該 代 表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委 任 者 或 其 法 律
代 表 已 簽 署 的 註 明 簽 發 日 期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文 件。如 法 人 股 東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該代表必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及經公證的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通過的決議案
副 本 或 該 法 人 股 東 發 出 的 經 公 證 的 授 權 文 件 副 本。
(6) 臨 時 股 東 會 預 計 需 時 半 天,股 東(親 身 或 委 派 的 代 表)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交 通 和 食 宿
及 其 他 費 用 自 理。
(7) 本 公 司 的 聯 繫 方 式 如 下:
地 址: 中 國 河 南 自 貿 試 驗 區 鄭 州 片 區(經 開)第 九 大 街 167 號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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