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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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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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
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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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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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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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
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
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其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
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之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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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