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公司ESG治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汇集、档案管
理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具体推进和实施。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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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规定、
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
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委员会
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
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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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议案、
决议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
原《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