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
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
关联人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
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并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
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
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选择。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政府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
的原则;如果没有政府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
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政府定价:如果有政府定价采用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及费率;
(五)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
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
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会: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
(二)董事会: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如同时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则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三)至第(十六)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
应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并查阅关联人名单,确认拟发生的交易性质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为关联交易,应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
交易金额和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的
规定);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关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主动声明
并回避;若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
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
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关联
董事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董事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有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
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
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
或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严禁关联方通过拆借、代偿债务、
垫付费用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票、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
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中“重大交易”
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内容;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一)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四)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
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
司行为,应当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四条提及的各类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高于”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