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
闲置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稳健型(R2)的银行理财产品、
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及专业理财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和管
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理财业务不包
括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中明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不投资以股票及衍生品为主要投向的委
托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的原则为:
(一)理财业务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同时遵
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二)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开展理财业务;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决
策权限,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如同时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权限的,
则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的理财业务做出决策。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一)股东会权限: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董事会权限: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三)董事长权限: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四)总经理权限:
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本条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原则上投资产品
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按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以外其他金融
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应
遵循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业务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归口负责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适
时提出理财建议和计划,并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按本制
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权限送审。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业务所需资
金、办理理财业务的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
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财务部应设立专人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部、总经理和董
事长,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
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
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提出理财建议及规划,
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应根据规定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
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
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信息向总经理汇报。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
盈亏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
利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财务部应核查产品发行方及管理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关联关系,须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审核人员、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
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