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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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的负责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事件及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重要会议
出决议的事项;
 (二) 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
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
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义务。资产置换中涉及的交易事项不属
于日常交易。
 (三)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亿元;
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
值百分之十以上;
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告;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风险
 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职;
者通知;
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件
  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司解聘;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的风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
市或挂牌;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该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报告。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微信
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通过直接递交、扫描、电子邮件等方式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董事会秘书应将拟披露的信息同步提交
审计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报送董秘办。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
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控股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
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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