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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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
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
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
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
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
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
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
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
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
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
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
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
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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