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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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并每
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送持股异动分析报告。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
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
度第四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照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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