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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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及考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
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效益为出发
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相关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
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以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
成,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基本薪酬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
任、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 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
范运作、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
成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
贴按年发放;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具体管理职责领薪,不再额外领取董
事津贴,其薪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结合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
回: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发放薪酬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五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
营状况和年度审计结果,具体方式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规则》执行,并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
额。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
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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