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行为,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
行职责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并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董
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
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
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
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
五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为董秘办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
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予他人行使时,必
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
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工作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本工作制度与其不相适应;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