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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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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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
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
略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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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规则前条
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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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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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则规定的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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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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