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
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
委员会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核查初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持有同业竞争企业股权,或存在未履
行的竞业禁止义务,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
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需逐项记载
表决意见,反对或弃权者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提名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
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
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