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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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
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
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议,予以聘任或解
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经董事长
认可后,代为行使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
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
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解聘或到期离任,须接受公司
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
高效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属于《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批权限
内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产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资产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
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属于前述“交易”
的范畴。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公司各部门
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委托可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
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的资金运用;
  (六)按月向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提出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资金的审核工作;
(八)审核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
  (九)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十)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
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
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
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
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完成国内外机构或客户的定期审
核,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证: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十一)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
 (十二)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
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
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以及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
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
管理方面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参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全体副总经理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副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书面提议,提请总经理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总经理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
 (三)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临时
会议;总经理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董事长负责召集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需逐项记载表决意见,反对或弃权者需书面
说明理由,存档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提交可行性
研究报告,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人力资源负责部
门的意见,并报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其他管理人员时,应遵循公
司人力资源负责部门的考核制度。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财务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提出
报告,财务部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批准。
 (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招标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
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
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
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
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
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公司对于重大经营交易管理、资产管理、贷款担保管理等各项
工作,应根据重要性水平和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参照上述有关程序决定工
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
盈亏情况,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要求总经理报告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给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应负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其薪
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
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作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
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未
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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