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
秘办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
密。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
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
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国籍 职务 登记人 单位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手机 地址
类别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说明:
证券监管 /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作为珠海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