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16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15:00 在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
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6 栋 17 层 00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
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3,005,6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855%,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7,310,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4.29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6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分别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列入议程的议案中,第 1 项、第 2.1 项、第 2.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通过,第 2 项议案需逐项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2,292,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02%;反对 5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46%;弃权 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2%。
  本议案需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35%;反对 5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弃权 13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0%。
  表决结果:同意 122,32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140%;反对 5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8%;弃权 1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2%。
  表决结果:同意 122,316,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11%;反对 5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4%;弃权 1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4%。
  表决结果:同意 122,324,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86%;反对 5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4%;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9%。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6,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26%;反对 5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2,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4%。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76%;反对 5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弃权 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4%。
  表决结果:同意 122,338,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827%;反对 5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6%;弃权 1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7%。
  表决结果:同意 122,332,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721%;反对 5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7%;弃权 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03%。
  表决结果:同意 122,329,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47%;反对 5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弃权 1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2%。
  表决结果:同意 122,339,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8%。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108%;反对 5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9%;弃权 1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许倩茹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贤丰控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