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5-056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 1:30 起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 年 9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523,447,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29%。
为499,217,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409%。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98人(其中参
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242,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132,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7%;
反对 2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27,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1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8%;
反对 9,04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299%;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0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28%;
反对 9,05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9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711%;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0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37%;
反对 9,058,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649%;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14,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52%;
反对 9,048,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9,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237%;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09,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2%;
反对 9,048,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4,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237%;弃权 9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07,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39%;
反对 9,048,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2,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237%;弃权 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31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4%;
反对 9,048,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3257%;弃权 8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083,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
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8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77,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6%。
(十)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程先锋先生、林行先生、冯德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153,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7,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37%。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223,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18,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00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224,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1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043%。
(十一)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
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曾玉红女士、刘梅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曾玉红女士、刘梅娟
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324,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18,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39%。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267,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62,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凌斌律师、洪嘉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