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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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
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
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
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
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
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
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
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
义开设的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
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等。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公司进行投资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
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
金额和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由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
评估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的规模、期限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
及期限。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
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期货和衍
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 由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
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战
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
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
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评估
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以此加强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五)独立董事可以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
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分析
和评估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
资交易情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
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
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投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
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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