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
汇率和利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衍生
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算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在上年度终
了后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以额度金额为标
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对于特殊情况
下,来不及制作年度方案而需要就单次交易进行审批的,亦应当按照以下决策权限
进行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额度,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
宜。任一时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
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方
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
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
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负责研究并判断外汇汇率或利率变动的趋势、
负责审查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总监
为责任人;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
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根据生产计划、采
购订单、销售订单等信息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门报送与未来收付外
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财务部门按报批后的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
签署相关合约、并跟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进程。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
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保荐人(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
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
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
料、授权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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