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全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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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规
范公司决策活动,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
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
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并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政策发展方向,
向董事会提供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二)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
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三)负责审查重大的投资、融资方案,为董事会决定方案是否实施提供建议。
  (四)负责审查重大的资本运作项目,为董事会决定方案是否实施提供建议。
  (五)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必
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机
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三)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
公司战略获取资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的建议确定要进行
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总汇、归档。董事长
可以召集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
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二)项目发展的国内、国际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难点与风险分析报告;
  (三)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战略委员会委员应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质
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决议,战略委员会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举行前
三天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位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
表达其对项目的投票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
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作为董事会决定重大项目是否实施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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