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
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
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相悖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