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其他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
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