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从事证券服务业及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资本市场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通过公司网站、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网络设施等平台,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
(一)信息披露
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若发生
变更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前述联系渠道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
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
时发布和更新法定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供投资者查阅或下
载。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及股东关系
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为其提
供便利。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相关身份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
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五)股东会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及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
(六)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件;
报告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相关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七)路演及反向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推介经营业绩、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资本运作,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
况下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
意见建议。
如公司重点项目有新进展、新技术时,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反向路演活动,邀请投资
者考察项目公司,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
(八)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财经媒体采访原则上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对接安排,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投资
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
作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收到预约后,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的相关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相关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实施备查登记,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
地点、方式、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