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
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
对权责范围内各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
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发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督
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形成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意见,并报公司
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
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法律
法规等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条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