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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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法律意见书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
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45 在江苏省张家
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吴建明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665 名,代表股份 264,574,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800,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3,780,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9,739,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1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9,694,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9,692,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9,684,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令吨王雪曾帮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黄浩:王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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