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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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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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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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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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9-50F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
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74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462,84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4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005,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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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404,042,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7%;
反对:4,423,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9%;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0,021,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0620%;弃权: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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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395,652,0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77%;
反对:6,45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3%;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1,631,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4713%;弃权:6,376,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13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508,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17%;
反对:8,958,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1%;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87,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13%;弃权: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8,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3%;
反对:8,967,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4%;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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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35,477,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76%;弃权: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408,452,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
反对:13,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4,432,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87,1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66%;
反对:8,978,5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0%;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66,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149%;弃权: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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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7%;
反对:8,969,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7%;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86%;弃权: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8%;
反对:8,969,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7%;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86%;弃权: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5%;
反对:8,969,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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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4,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86%;弃权: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7%;
反对:8,969,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8%;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89%;弃权: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8%;
反对:8,969,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7%;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86%;弃权: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505,3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10%;
反对:8,960,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4%;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84,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21%;弃权: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8%;
反对:8,969,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8%;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2089%;弃权:2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案》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08,440,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26,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4,420,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3,847,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82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选举结果:
   同意:383,975,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954,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83,939,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918,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5,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3,795,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表决结果:
   同意:383,910,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889,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84,569,3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48,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表决结果:
   同意:384,597,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7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表决结果:
   同意:384,608,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88,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曾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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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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