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四)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五)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六)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七)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
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七)暂缓披露的期限;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
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
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