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 上实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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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报告。
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办法实施。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者独立财务顾问;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各项议事规则
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项目(如有):
划金额50%的;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
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
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露下列内容:
投资计划等;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
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
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
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
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前款第4.1.1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3.4条、第3.6条、第3.9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股票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股票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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