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编制)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优劳优酬;
(二)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
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
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在本公司领取实际报酬的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参照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制定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并实施各年度薪酬考核工作。
第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不参与经营
业绩考核,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津贴。公司董事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
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
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宜 ,按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行 ; 如 与国 家 、相 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