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
差价结算;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进行杠杆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
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责人、总经理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
管理工作;
一责任人;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
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
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
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
行使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
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
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具体
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
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
风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
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出的信息披
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
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
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审查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
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额度内进行审核。
董事长签署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约。
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
及盈亏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及内部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
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
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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