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
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等各种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债权、股权单一及其组合形式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应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先由公司相关决
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授予总裁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投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参与研究、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负责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尽调、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方
案设计等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及后续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
资手续、税务登记等工作,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探索发行并购基金以
及创新投资。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需要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
运作情况实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部应根据
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裁审
批。
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
估值为作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根据投资意向及初步调研,由公司投资部组织起草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
究报告,涉及特殊产业标的可借助专业咨询机构独立顾问建议,提交公司分管领
导初步审核。
(二) 投资方案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履
行审批程序。
(三)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公司总裁组织实施,投资部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总监等。投资部或项目实施小组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由公司组成专项调查小组负责查明
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投资收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如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由投
资部提出投资项目方案的修改、变更或中止的建议,并按照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
序重新履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情
况,在适当时机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
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的实施及
管理中的流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日
常监督检查权。有权依据其职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
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公司证券部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
其他制度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
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