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
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
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的
关注和指导等。
(二)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三)事项识别: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分清风险和
机会。
(四)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
方法。
(五)风险对策: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选择,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实施风险对策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批准、授
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
附属公司管理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规划、执行、监督等所需信息及向信息需求者适时提供信
息。相关信息应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效性要求进行辨认、获取和传递,并在公司内
部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的过程。监督可分持续性
监督及专项监督评价,前者为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后者为内部稽核人员、董事会
等其他人员单独进行的评估。
第六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
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
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
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
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
行。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
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费用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物料和劳务、处理采购
单、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
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商考察与选择、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督导、
价格监控、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
序。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算存货
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基础与前瞻性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研发
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
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六)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
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七)融资环节: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及其他
长、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九)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
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十)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
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一)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
序。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
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
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章
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
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
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五)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
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
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
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
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监督管理控股子公司重大财务、经营事项,包括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
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五)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
(七)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
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
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稽核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比照对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的制度,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议须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
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先认可。独立
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公司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
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
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
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
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
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劵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必须严格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
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
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核。
第四十六条 需要时,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
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
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
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一条 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
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
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不进行选择性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本制度所述的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七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劵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七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八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
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生产
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进行
调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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