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尚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
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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