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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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行业
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资产保持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
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责权相统一,高管人员薪酬收入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
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相结合,薪酬分配以
责任、业绩、贡献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
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由薪酬委员会审定。薪酬委员会
所提出的董事津贴须报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修改意见,审查确
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或监督考评结果;
  (三)提出或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七条 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
能职责。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
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
取薪酬。
  第九条 独立董事领取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并
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管理职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采取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标准及考核兑现
等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后报薪酬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每年分 12 个月、每月固定发
放。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以
及个人业绩在考核周期内的完成情况来确定。绩效考核的依据为每年
初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目
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考核周期的绩效薪酬额度。年度绩效考
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奖励薪酬,对年度经营业绩突出,如超额完
成利润目标、重大突出贡献、新项目业务板块拓展业绩突出等给予团
队或个人奖励薪酬,具体实施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由公司经理参照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等组织制定,但对于薪酬标准高于公司经理的新招聘人员,需由薪酬
委员会审批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
时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高管人
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时,薪酬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薪
酬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
务标准,兼任下属分子公司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委
员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公
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与评价
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绩效薪酬标准,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如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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