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车科技: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18:08: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用友汽车”)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8059571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3 年 3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79,400 股,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onyou Au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泸定路 276 弄 1 号 201 室,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31.7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1-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系与用户真诚合作,做用户可靠朋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
目: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产品及系统集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各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用友汽车整体变
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用友汽车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值为依据进行折股,折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82,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00,000 元,其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各发起人
以其拥有的与其在用友汽车中的持股比例相对应的用友汽车净资产认购公司的
股本总额。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用 友网 络 科 技股 份                                    2015 年 3 月
      有限公司                                              31 日
      江 西用 友 软 件有 限                                    2015 年 3 月
      责任公司                                              31 日
        合计            82,000,000       100.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4,317,4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3-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6-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7-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8-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9-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10 -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 11 -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
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 12 -
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
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条第一款前六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交易”包括前六项规定
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13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但也可在会
议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14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 15 -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 16 -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则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 17 -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 18 -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 19 -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20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21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拟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关联方情况
进行说明并披露。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
投票表决。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该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
项范围,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关于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以
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职
工代表董事人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
                   - 23 -
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四)董事候选人应当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并
在任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
  第九十条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
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股东所持每一普通股股份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或见证律师对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时,应遵循以下投票方式:
                   - 24 -
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放弃该项表决。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小于或等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三)董事的当选原则
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 1/2。
当选者时,则该排名之前的候选人当选,同时对该等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举。如经新一轮投票仍未达到拟选人数,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但已选人数超过《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比例时,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时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比例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 25 -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26 -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27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28 -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29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若公司与董事签
署的服务合同中对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另有约定的,董事应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执
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 30 -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
作;
                   - 31 -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 32 -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
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33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
电子邮件、网络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
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
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
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 34 -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 35 -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36 -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37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 38 -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 39 -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 40 -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依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41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总裁)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应制订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42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对总经理(总裁)负责。副总
经理(高级副总裁)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授权行使职权,以及协助总经理(总
裁)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 43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 44 -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本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四)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
                    - 45 -
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六)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和机制:
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和审计委员会
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的派发事项。
                   - 46 -
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和利润分配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十) 其他: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
应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 4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 48 -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之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
                     - 49 -
邮件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50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51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52 -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 53 -
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 54 -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
“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55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友车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