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
责。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若
公司与董事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对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另有约定的,董事应根据服
务合同的规定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部门,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人,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战
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不少于三名。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等具体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前六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交易”
包括前六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的,参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
电子邮件、网络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
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
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说明董事会
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
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
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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