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
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应当审
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
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
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
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
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
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
公司股票复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文件;如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
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
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
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
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
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传递、报
告的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并指定专人作为与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的联络人,确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的符合披露标准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的性质决定安排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或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人员、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规定如下:
(一)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的规定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拟披露信息文稿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撰写,相关部门配合;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应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进行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时间和格式,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应予披露的信
息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
责有关信息的搜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初
审;
(二)学习、研究信息披露方面法律、法规、规则,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媒体、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以准确理解相关规
则,并向公司各部门宣贯、解释;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与各方沟通,
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应积极配合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三)应有效收集、管理相关重大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提前经公
司审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于尚未披露的信息不予对外提供。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董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或董事会秘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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