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至少一人。内部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
(一)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有权对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取得调查
证明材料;
(五)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
部审计的询问;
(六)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
整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七)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与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
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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