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车科技: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1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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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
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第十四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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