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18:06: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Dacheng Shenzhen Office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4 和 12 层(邮编:518026)
                                  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电话 Tel:+86 755-26224888      传真 Fax:+86 755-2622410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
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
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 2:30 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福
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13 楼公司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楷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以
及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0,070,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 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60,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2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
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包括: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
告。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832,899,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2,830,1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6.78%。
  梅月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832,900,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2,831,05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6.81%。
  张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832,901,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2,831,56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6.82%。
  陶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均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根据统计
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粮控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